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各省地热/温泉开发需办理的手续:探矿权、采矿权程序和规定

平博·PINNACLE中国热能网讯: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也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办理地热探矿权许可证、地热水采矿许可证。每个省对于地热资源的管理审批制度都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础上的,都是沿袭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制定的。那么各省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浙江

2022年3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围绕“加强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管理““加强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强化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规范要求。

《通知》要求,对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规定,确需开发利用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确需新出让矿泉水地热商业性勘查探矿权的,应完成可行性勘查阶段,在查明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布范围、出水量,满足开采设计需要后方可出让。

完善地热开发规模准入条件。《通知》指出,水温大于等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水温小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50立方米。设置矿泉水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

明确规范地热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单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矿区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多(群)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各区块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矿区范围划定的论证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允许开采量、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同时,已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可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开发利用方案不需重新编制;对可采储量、主开采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坚决依法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无证开采、不依照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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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中规定: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中指出,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指出,河北省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当地的热水型地热资源年度开采限额。对于开采地热资源的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地热资源保护制度,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在适合回灌地热田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依法出让矿业权,规范一批地热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热规划,提出矿业权出让申请。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出让;协议出让的,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鼓励集中供暖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竞争取得地热矿业权,合理利用矿区范围内已有地热井进行勘查、开发、回灌、监测,以减少重复投资,降低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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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河南省水利厅发布《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地下水实行分层、分区、分类管理。开采地下水以及浅层地热能项目需要取水的,应按照《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税。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深层地热能项目,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缴纳矿产资源税。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分类治理

《办法》明确,严格管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审批。除应急取(排)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地下水限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根据地下水超采程度,逐步核减取水户地下水年取水许可量。

天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地热勘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从勘查实施、项目落实、报告编制、提交成果全过程实行质量监控。必须采用对井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增加地热流体回灌率,保证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地热开发方面。实施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地热采矿许可前,应当编制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局会同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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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中指出:


规范地热资源勘查。新设地热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手续。探矿权人要按照绿色勘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勘查施工。要合理确定勘查阶段,及时向探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勘查工作情况,汇交勘查成果资料,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经确认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钻井(孔),要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及时做好封填处理。


 规范地热资源开采。新设地热资源采矿权,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新设地热采矿权的,在划定矿区范围或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申请人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凭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指出,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家庭生活自用自流地热水资源,免办取水许可证。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非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转让地热水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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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管理意见》中指出,严格矿业权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严格地热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勘查和开采地热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专项规划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应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文地质勘查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采地热资源应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坚持地热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使用制度。取得地热探矿权和采矿权,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价款和使用费。要进一步深化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针对目前地热有偿使用价格偏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逐步提高地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健全和完善相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要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力争两年内使我市地热资源补偿费标准达到国内同等城市的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门槛。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企业应具备整体项目开发的投资能力,地热开发项目要与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建设项目相结合。禁止不进行实际开发而炒作地热矿权的行为。要培育和扶持有技术、有实力、有信誉、有业绩、有品牌的优秀开发企业,引进高水平的项目,推进地热开发领域的优胜劣汰。近期应按市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重点支持“五方十泉”的发展,创建特色温泉旅游景区,提升我市“温泉之都”的整体形象,带动温泉旅游产业发展。

建立地热水源地登记公示制度。要对全市地热水源地进行认真清理,经鉴定符合国家及我市地热水标准的泉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井泉位置、开发企业名称、水质、水温等相关信息。未经登记和公示的,不得以地热水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消费和投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青海

《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包括:

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管理。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实施的地热能发电供暖、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用项目,需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价格部门不予确认上网电价,其它项目价格部门不予核准用热价格。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供暖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发电项目和供暖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其它项目在市(州)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已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行项目按权限进行备案。市(州)级备案的项目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报备。


简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前期手续。鼓励企业按照规模化原则开发地热资源,避免碎片化开采,以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下扰动。对于涉及地热能开发矿业权取得、取水许可证审批、项目开发备案等,各有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集中审批等方式,多部门审批协同联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控制地热流体总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同层等量回灌的原则,坚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建立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机构机制和后评估制度,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对地下水等的影响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地热能的清洁开发和永续利用。市(州)发展改革委按国家地热中心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在供暖期内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项目运行状况。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省级有关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后及时协调处理。地热能供暖企业纳入信用监管,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新的能源开发行为。


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信息化管理。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全省地热能企业在地热能信息管理平台中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在供暖期间内按月更新项目运行状况,项目备案信息及运行状况函告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定期向国家统计局上报地热开发利用有关数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勘查开发单位建立地热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开展地下热水温度、流量等动态物理信息的综合监测。勘查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地热能开发企业开展地下热水及回灌水质监测,按相关要求定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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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省份也有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的规定,地热资源是无污染、高效的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需要因地制宜,详细的政策支持补贴政策、开发程序要求可参照当地部分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