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

地下水开采的现状及其规范

  一、 现状
 
  地下水是我国有限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重缺水的我国,地下水的开采关系重大,能否科学、安全使用地下水资源涉及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关乎千秋万代。因此,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早在2000年国务院下达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明确指出:“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2002年全国人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我省水资源匮乏,是我国严重缺水省份之一。2006年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然而,多年以来由于受到人们认识上的错误、地下水配套政策的缺失及部门利益的影响,致使我省不少地区城市自备井无序开采严重,大量非法自备井用户随意打井取水,逃脱监管和涉水规费的缴纳,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大量流失。如郑州市污水处理量为80万立方米,按供水与污水1:0.8比例推算,郑州市日供水量为100万立方米,公共供水日平均供水量为65万立方米,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备井日供水量约7万立方米,私打滥采地下水资源每日竟达近30万立方米!
 
  二、 危害
 
  自备井无序开采,对城镇供水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
 
  1、危机城镇可持续发展。非法超采地下水,形成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区,长此以往,将会造成地表沉陷。据2007年河南水资源公报显示:2007年底,全省平原区地下水漏斗区总面积为7572平方公里,约占平原总面积的10.1%,其中安阳-鹤壁-濮阳漏斗面积为6590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6平方公里,新乡小冀、南阳漏斗面积也有一定的增加。而且随着地面下沉,还会造成污水倒灌,水环境遭到破坏,水质不断恶化,严重时,会引发地质灾害
 
  2、危机城镇居民饮水安全。自备井取水大多设备简陋,没有消毒工艺,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特别是微生物指标超标严重。如安阳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局部六价铬污染,至今该地区污染无法消除。洛阳地区自备井用户水中出现红线虫事件,曾一度成为一些市民通过新闻媒体和“市长便民热线”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另外,从2008年郑州地区各市、县、区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查的结果来看,自备井全部没有消毒措施,除去余氯全部不合格外,其他项目的合格率仅占三分之一左右,水质状况不容乐观。
 
  3、造成涉水规费的大量流失。仅按郑州市私打滥采的30万立方米/日地下水量计算,每年偷逃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等涉水规费约2亿元。
 
  4、造成公共供水设施闲置,形成重大浪费。由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井的无序开采,造成设市城市和县镇公共供水量仅达到供水能力的41.94%和62.36%,特别是开封、安阳、商丘、鹤壁等市的供水量不到供水能力的30%。
 
  三、原因
 
  造成自备井无序开采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利益驱动,多数拥有自备井的单位都会或多或少地偷逃污水费、水资源费等国家应征规费,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二是有关措施不力,检查督促不够,对主动关闭自备井的单位缺乏必要的激励措施,对拒不关闭自备井的单位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建议
 
  1、制定针对地下水开采、利用和管理等专项法规;
 
  2、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专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我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情况进行督察;
 
  3、水利、建设部门共同开展自备井普查,全面掌握自备井情况,坚决关闭非法自备井,逐步封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4、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共同装表计量,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抄表,水利、建设部门依法足额征收相应规费。发改委、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各种涉水规费征收情况的监督。
 
  5、对于既没有使用公共供水,又没有自备井的用水户,严格进行源头管理,依法征收涉水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