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

饮用矿泉水的认可与批准

  矿泉水必须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认可、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发
 
  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由卫生、轻工和地矿主管部门派员组成。挂靠单位为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办理批准发证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负责跨省销售和出口矿泉水技术鉴定。
 
  凡报请国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的矿泉水,必须提交饮用天然矿泉水开发评价报告16份,省级鉴定证书和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委员会(组)或挂靠单位的公函。没有成立矿泉水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提交省地质矿产局(厅)地质环境管理处推荐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机构由省政府批准,或由同级地矿、卫生、轻工等主管部门派员联合组成,挂靠单位为省地质矿产局(厅)地质环境管理处。
 
  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机构对所审查的矿泉水,除审查报告外,还应派专家对矿泉水水源地的地质环境、卫生环境、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国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必要时派专家进行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