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

矿泉水开发管理规范

  凡在1996年8月1日以前鉴定并建厂投产的矿泉水厂,按老标准(GB 8537-87)要求检验水源。
 
  矿泉水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建厂的同时,必须建立卫生防护区,并设固定的区界标志。卫生防护区须经地矿、卫生、轻工主管部门指派专家现场踏勘确认后,方可实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矿泉水技术审定机构备案。
 
  矿泉水开发与生产时,出现下列情况鉴定证书无效:
 
  不按矿泉水鉴定证书指定的地点异地开发
 
  鉴定通过之日起,3年内未进行水质复检和建厂者。
 
  建厂之日起,拒绝建立卫生防护区和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水量、水质检验结果与技术评审时水量、水质结果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