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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淄博:供热温度不达标最高100%退费!鼓励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
平博·PINNACLE中国热能:11月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意见》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
为抓好供热热源统筹平衡利用,《意见》提出,各区县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供热需求,认真做好热源供需平衡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项目的供热配套保障能力;热源建设要注重发挥大型热电联产企业的骨干作用,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首先考虑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要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严格控制碳排放。
《意见》重点提出要抓好可再生能源供暖推广利用。各区县新规划建设区域、现有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等有能源多联供系统需求的新建建筑,可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满足用户用能需求;选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能源多联供系统可同步供应热水的,可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多联供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意见》明确实行供热调试和调整制度。规定每年11月8日至14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企业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保障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任何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各区县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延长采暖期的决定,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要求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确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不含)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在采暖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未供暖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
但若出现因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温度不达标的,可以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