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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通知
平博·PINNACLE中国热能地热能开发利用:8月26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以下为原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省林草局,省地勘局,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大力推动我省地热能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现就做好有关自然资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看到差距,切实增强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进的复杂局面,以及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对清洁能源持续增长的需求,对能源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地热能是蕴藏丰富、分布较广、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地热能利用得到长足发展,多项指标稳居世界前列。我省地热资源总量丰富,空间分布相对集中,有利于就近利用,地热能产业发展已有一定基础,但与先进省份相比差距较大,面临“补课”与“赶考”的双重任务。
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当前实现碳达峰的关键窗口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双碳”目标为牵引持续深化能源革命,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节水环保,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目标导向、协同创新”原则,瞄准发电转化最前沿,聚焦供暖制冷主战场,顺应文旅康养新趋势,关注梯级利用全过程,统筹做好资源评价、规划管控、要素保障、集约利用、联合监管等各项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国家能源战略安全、我省能源低碳转型作出应有贡献。
二、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广泛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
(一)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寻求重点区域重大突破。在大同盆地(天镇-阳高一带)、太原-晋中盆地(中心区域)、忻定盆地(忻府-原平-定襄一带)、临汾盆地(重点区域)、运城盆地(峨眉台地)等重点区域,由省厅继续集中安排省级地质勘查资金,开展中深层、高温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滚动提交可供产业化利用的地热田,支持规模化开发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落实市县专项投入,提高地热调查城乡覆盖面。有关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在已有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圈定的适宜利用区,特别是中心集镇、重点村庄及其周边全面开展浅层地热能(地表以下200米以内、温度<25℃,下同)调查评价。鼓励市、县政府财政出资,开展中深层、深层地热资源公益性调查,由省厅下达项目任务书,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调查成果报山西地质博物馆备案。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做细局部地热资源勘查。省厅将依据公益性地质调查与预可行性勘查成果,适时有序投放地热探矿权,鼓励社会资本进行风险勘查。鼓励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人在加强主矿种调查的同时,综合调查评价本矿区内地热资源;支持公共建筑业主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综合评价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地热能利用潜力。
三、编制专项规划,加强动态衔接,持续优化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
(四)编制实施《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省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能源等部门,根据全省地热资源赋存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对全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适宜性、开发利用总量和开发强度进行总体评价,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以地热田为单元确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合理划定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统筹提出矿业权设置和年度开采限量建议。各重点市、重点县应当修编《矿产资源规划》,补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专篇。
(五)联动实施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管控。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联动,并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有关规划动态衔接,有效实施国土空间管控、取水总量限制、尾水达标排放、产业整合重组、地热能+多能互补,持续推动地热能产业布局优化,共同促进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持续快速增长、阳高-天镇高温地热能分级利用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地热(温泉)小镇健康发展。
四、坚持生态优先,注重节水环保,大力推动地热能绿色高效利用
(六)全面落实生态管控、限量取水措施。一是在生态红线内、生态环境敏感区,不得新上地热能利用项目。二是在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新上取水型地热能利用项目。三是建设浅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项目,应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无法避让、确需进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严格落实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四是对全省地热矿业权出让实行总量管控。结合市、县(市、区)政府建议和企业申请,省厅将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能源等部门会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方式、强度,形成地热矿业权出让具体建议,明确出让方式、开采工艺、开采(取水)规模和总量、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等,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五是借鉴相邻省(直辖市)经验,尽快制定《地热资源利用动态监测规范(试行)》《地热回灌技术规程(试行)》,为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提供依据。
(七)大力推广高效取热、梯级利用技术。一是依据国家《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浅层地热能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38678-2020)等规程规范,参考国内省内地热能利用典型案例,编制、发布《山西省地热能分级分类利用指南》,指导市场主体跳出“单打一”发展模式,高效开发和梯级利用高、中、低温地热能,完善地热发电、烘干、采暖(制冷)、理疗、洗浴、温室种养殖等产业链,鼓励采取“能源岛”等多能互补方式,提高地热能利用稳定性和覆盖面。二是凡新上地热能利用项目,要优先采用热泵、重力热管等技术,做到间接取热、“取热不取水”(即封闭无干扰取热)。三是确需取水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必须充分论证回灌方案,按照水利部门核定的取水总量和强度取用地下水,落实以灌定采、采灌均衡,做到“取热不耗水”(即“取水取热+同层等量回灌”)。四是温泉洗浴等直接利用水热型地热资源的,要按照“多用能、少耗水”原则完善配套设施、升级技术工艺,加快落实医用处理、达标排放、余热利用(尾水外排温度不得高于25℃)。
(八)积极实施投资指引。一是在省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公益性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提供在线查询,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地热资源分布、潜力与先进技术、典型案例,增强投资愿望。二是在已知地热资源富集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园区)扩区、城市更新改造、重点集镇村庄规划调整过程中,对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生态农业、温泉康养等地热能利用项目预留空间、提供服务。三是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与我厅等四部门《关于在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地热能的通知》,在发布供地公告时,依据地热资源调查成果,增加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九)有效保障项目用地。一是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在空间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已批准用地要加快供应。二是结合地热能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存量用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措施,对地热勘查开采用地、用林给予优先保障,其中不损毁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是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十)规范配置地热资源。一是对省、设区市政府决定建设的地热能利用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省级地勘资金地热调查项目,采取竞争出让方式优先配置地热资源。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向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煤炭矿业权人协议出让地热资源,鼓励同一矿区能源矿产的综合勘查、综合利用。三是借鉴北京等地做法,对公共建筑、城市更新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地热能利用项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公共建筑投资主体、城市更新片区投资主体或城市政府委托的供暖公司、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人协议出让地热资源,以实现“净矿出让”。四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25℃以上、200米以深地热资源建设“地热(温泉)小镇”,发展生态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医疗康养的项目,比照城市供暖地热利用项目办理相关手续。五是对既有水热型地热(包括温泉)利用项目,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有序重组,尽快采用先进技术、完善回灌系统、实现规模开发。对具备条件、产权清晰、市县政府同意的申请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地热资源。
前述地热矿业权申请发生冲突的(如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区),相关权利人应通过协商达成地热能分区利用协议后再申请矿业权登记。
(十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对批准开发利用温度≥25℃的水热型地热能(含地表以下200米以内),以及中深层地热能的,按照规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基准价为10万元/平方千米,采矿权出让基准价为井口出水温度25℃-90℃的0.20元/立方米、温度≥90℃的0.25元/立方米),及时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手续。二是对提交的地热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开发治理方案(利用水热型地热资源须包括同层等量回灌方案),及时组织评审备案,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三是支持省内、省外企业合作合股,建设地热能+多能互补的“能源岛”,构建地热能勘查、设计、生产、施工、运行、监测全产业链。对其中涉及的土地、矿业权作价入股、整体划转等,依据企业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完善监测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共同促进地热能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完善地热开发监测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由省地质环境监测和生态修复中心牵头,省地勘局(地质集团)直属单位为支撑,各市局、县局广泛参与,加快完善地下水(地热开发)监测体系,支持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履行地下水(地热开发)调查、监测职能。
(十三)加强联合执法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水利、能源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在向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规范执法监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督促地热开采利用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建立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建立地热资源开采企业基本台账、回灌信用档案,对失信企业重点监督并限制其新的地热能利用活动。
本通知自2022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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