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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平博·PINNACLE中国热能地热能+多能互补新闻网讯:6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发布《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加强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保障全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本《细则》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优化产业布局,开展专项规划编制;推进竞争出让,严格矿业权设置;统筹规划管理,做好矿业权登记;强化组织实施,规范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完善监管制度,保障勘查与开发利用;加强信息采集,开展储量动态监管;鼓励、提倡高效与绿色开发利用;统一标识标准,提升行业公众认知度等8个方面。
以下为全文: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保障全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7日
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的出让登记工作,统筹和指导全市范围内地热、矿泉水矿产的勘查与开发利用工作。在金华市辖区内勘查和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须遵守本《细则》条款规定。
第一章 专项规划编制
第一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在充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当地地热、矿泉水资源的自然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热储层特征、开发利用的影响范围,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专项规划。规划编制需要与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符合自然保护地、城市开发边界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 专项规划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划定适宜开发区、较适宜开发区和不适宜开发区;依据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规模,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专项规划要明确地热、矿泉水开发的井位布局、区域开发最低开采规模、开采总量控制规模、适宜的开采技术要求、弃水处理及综合利用要求等。
第二章 矿业权设置和出让
第四条 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的设置和出让,须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设地热、矿泉水矿业权,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地热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且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第六条 地热、矿泉水矿业权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市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县级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单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绿色勘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
第八条 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可开采量、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采矿权范围进行严格论证,在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开采和保护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基础上,划定出最小采矿权范围。
第十条 以地热主开采井为中心100米半径范围外以及矿泉水Ⅱ级保护区外,矿区范围边界内,在不影响或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损害其利益的基础上,矿业权人须同意因公共利益需要、城镇规划实施、项目开发而开展的相关工程活动,上述内容在出让须知、公告、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矿业权登记
第十一条 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登记事项包括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变更(勘查范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转让及变更探矿权人、注销;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企业名称)、转让、抵押及变更采矿权人、注销。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已设立的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继续开采活动,到期后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已设立的采矿权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继续开采活动,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第十三条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员参加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登记事项时需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报告的审查和相关的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矿业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组织对地热井的水量、水位、水压等开采监测装置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书面意见,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五条 已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内,可采储量、主开采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允许采矿权人在满足地热保护区范围等条件下,进一步开展生产勘探;采矿权人需超出证载开采标高勘查的,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采矿权人可在证载经纬度坐标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勘查评价。
第四章 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
第十六条 地热、矿泉水矿产开发利用须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地方相关规划、资源特征、开发利用意向和工艺流程,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为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资源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地热、矿泉水矿产开发利用方案须明确提出对资源保护、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保护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方案,并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矿区内施工有备用井的,开发利用方案中需有相关内容的阐述,备用井设计、施工、评价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周边环境是否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不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备用井。
第十九条 地热、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编制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地热、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
第五章 勘查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工作动态,引导矿业权人依法并科学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严格执行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制度、勘查方案实施监管制度、地热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矿业权评估制度、矿业权公开出让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地热、矿泉水矿产勘查期间,每次进行抽水试验前应向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抽水试验申请表(附件1),经批准后开展抽水试验,抽水试验期间,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执法记录表(附件2);抽水试验申请表与现场执法记录表作为勘查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地热、矿泉水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探矿权注销前,对可供开发利用的开采井,需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下做好临时井口封存工作,获得采矿许可证前,因维护设备需要采水的,按照本《细则》抽水试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热、矿泉水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探矿权注销前,对没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钻孔,要及时封孔。有其他需求暂时不能封孔的须对孔口进行封存处理,封存以无法出水为标准,注销探矿权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地热、矿泉水采矿权经报批同意,弃用原开采井启用备用井的,原开采井须采取封孔或封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没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水井转型为地下水监测井或其他用途,当地自然资源部门需加强巡查、监管力度。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地热、矿泉水资源后,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期间需要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以申请补充勘查。
第二十九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需要试采的,应当向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试采申请登记表(附件3),报经市局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延长试采时间不得超过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试采期间探矿权人需做出书面承诺,不将开采井与生产利用设施或经营场所联通、不开采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用于经营性活动;需要经营的,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于试采期的探矿权,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加强巡查监督。
第三十条 储量评审备案完成至获得采矿许可证阶段,探矿权人须按照在采矿山相关要求,在开采井井口安装独立水表并配备精确的监测仪器,每月记录水量、水位、水温情况,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井口监测设备和采水水泵须使用单独电路并配备独立电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免受污染;已设矿泉水采矿权要划定Ⅰ、 Ⅱ、Ⅲ三级保护区,并设置标识、标志。矿泉水采矿权I级保护区范围以井口为中心半径30~50m范围;II级保护区范围为矿泉水储量估算范围,一般以井为中心100-200m(沿不同方向可以有一定差别),并划定为矿泉水采矿权矿区范围;III级保护区按照资源储量范围1~2倍范围设立(沿不同方向可以有差别),距井口不足500m的,按500m划定。区内只允许对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没有危害的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只能施工备用井(必需报批),不得施工新的开采井。
第三十二条 地热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勘查项目在勘查井设计、施工、评价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是否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不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的,不再参与评价。
第六章 储量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产资源管理基础工作,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是矿山储量动态监管重要一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矿业权人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地热、矿泉水矿动态储量年报编制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须在开采井配备精确的自动监测仪器和设备,监测网址及账号、密码信息报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相关监测数据将并入市地下水监测系统。地热、矿泉水矿山每月底、月初记录水表读数、静止水位、井口水温(矿泉水可不记录)数据;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矿山须如实记录各项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档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监测档案数据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三十五条 地热、矿泉水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全面及时记录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做到生产台账记录、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和企业年度统计报表数据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巡查、监管制度,加大对生产勘探、钻孔封孔封存、试采、备用井启用、水井改变用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企业台账记录等事项的巡查监管力度,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矿业权现场检查(巡查)记录表(附件4),并将巡查信息录入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巡查、监管中发现有涉嫌违法勘查、涉嫌违法开发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等线索的,需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队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高效、绿色开发
第三十七条 矿业权人要按照绿色勘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中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矿业权人须对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中可能引起的水位持续下降、资源枯竭以及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开展定期监测。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人须对地热开发利用过程中地热井产生的影响大气环境的气体,进行及时、有效防治。
第四十条 地热、矿泉水开发项目在基建期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尤其对边坡、台阶和管道铺设等采取绿化措施,在运营期要保护矿区周边的植被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一条 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土地损毁的,明确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提出合理的复垦方向,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复垦目标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 矿区范围内有新建、改建、铺设与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程活动,涉及到改变开发利用方式的,矿业权人应当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具体工程活动内容,指导矿山企业做好开发利用方案的修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地热资源不同温度和矿物质类型特征,对地热的开发利用实施精细化管理,开展地热资源的梯级利用,因地制宜、物尽其用,提高地热水资源利用率,加大地热资源在农、林、牧、渔业等多方面的广泛利用,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八章 标识、标志
第四十四条 规范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地热行业的认知度。矿业权人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并维护好矿业权告示牌、标识牌、界桩、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和三级保护区界碑。
第四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照浙江省矿业联合会发布的《天然温泉分级及评定标准》(T/ZMA001-2021)进行温泉的级别评定及标识设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要对照本《细则》工作要求和内容,对辖区内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管理,如有与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本《细则》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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