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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
天然矿泉水资源评价与环境保护方法
(一)储量计算一般原则
1)矿泉水储量计算,一般只计算允许开采量。
2)储量计算应根据矿泉水形成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水动力特征及水质类型,选择合理的计算方法和各项参数,建立数学模型,提高计算精度。
3)对于碳酸类型矿泉水的储量计算,在勘探阶段必须考虑伴生气体(游离C01)的流量。
4)储量计算应以水质稳定为前提并满足综合评价的要求。
(二)储量计算参数要求
I)含水层体积的确定。①含水层的分布面积由水源地水文地质图上圈定,一般依据含水岩层分布范围确定;②含水层厚度由水源地控制性钻孔揭露的地层柱状图上确定。
2)含水层特性参数。包括导水系数T、压力传导系数n公式计算确定。
(三)允许开采量计算
1)对于泉水,可依据泉水动态连续观测资料,按泉水流量衰减方程或频率分析推算允许开采量。
2)对于单井开采,可利用抽水试验资料,绘制Q=f(s)曲线(含指数、对数、冥函数等类型)。依据曲线类型确定水流方程,用内插法计算允许开采量。或依据钻孔的水位、水量长期观测资料,用相关分析方法计算允许开采量。
3)对于群井开采,可根据水源地的水文地质边界条件,确定水文地质模型和计算模型,用解析法或数值法预测允许开采量。
4)对于消耗性矿泉水,可计算探明区可利用的矿泵水储存量,按开采规模、开采年限计算允许开采量。
(四)允许开采量评价
1)对计算依据的原始数据、计算方法、计算选用的参数,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可靠性等做出评定。
2)根据矿泉水的利用方向、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在保证水质稳定条件下的允许开采量,预测水源地开采动态的趋势,论证矿泉水允许开采量的保证程度及其级别。
3)指出矿泉水开采后的环境地质及资源保护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及要求。
(五)矿泉水水源地保护
1.矿泉水水源地卫生保护区的划分
矿泉水水源地,尤其是天然出露型矿泉水水源地应严格划分卫生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分应结合水源地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含水层的天然防护能力,矿泉水的类型,以及水源地的卫生、经济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卫生保护区一般划分为I、Ⅱ、Ⅲ级。
2.各级卫生保护区的卫生保护措施
1)I级保护区(开采区)。①范围包括矿泉水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地区。②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最少为10 - 15m。对天然出露型矿泉水以及处于卫生保护性能较差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时,范围可适当的扩大。③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禁止兴建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取水建筑物运行的活动。
2)Ⅱ级保护区(内保护区)。①范围包括水源地的周围地区,即地表水及潜水向矿泉水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②在矿泉水与潜水具有水力联系且流速很小的情况下,二级保护区界离开引水工程的上游最短距离不小于lOOm;产于岩溶含水层的矿泉水,二级保护区界距离不小于300m。当有条件确定矿泉水流速时,可考虑以50日的自净化范围界限作为确定二级保护区的依据。亦可用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的范围。③范围内,禁止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一工程活动。
3)Ⅲ级保护区(外保护区)。①范围包括矿泉水资源补给和形成的整个地区。②在此地区内只允许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没有危害的经济一工程活动。
1)矿泉水储量计算,一般只计算允许开采量。
2)储量计算应根据矿泉水形成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水动力特征及水质类型,选择合理的计算方法和各项参数,建立数学模型,提高计算精度。
3)对于碳酸类型矿泉水的储量计算,在勘探阶段必须考虑伴生气体(游离C01)的流量。
4)储量计算应以水质稳定为前提并满足综合评价的要求。
(二)储量计算参数要求
I)含水层体积的确定。①含水层的分布面积由水源地水文地质图上圈定,一般依据含水岩层分布范围确定;②含水层厚度由水源地控制性钻孔揭露的地层柱状图上确定。
2)含水层特性参数。包括导水系数T、压力传导系数n公式计算确定。
(三)允许开采量计算
1)对于泉水,可依据泉水动态连续观测资料,按泉水流量衰减方程或频率分析推算允许开采量。
2)对于单井开采,可利用抽水试验资料,绘制Q=f(s)曲线(含指数、对数、冥函数等类型)。依据曲线类型确定水流方程,用内插法计算允许开采量。或依据钻孔的水位、水量长期观测资料,用相关分析方法计算允许开采量。
3)对于群井开采,可根据水源地的水文地质边界条件,确定水文地质模型和计算模型,用解析法或数值法预测允许开采量。
4)对于消耗性矿泉水,可计算探明区可利用的矿泵水储存量,按开采规模、开采年限计算允许开采量。
(四)允许开采量评价
1)对计算依据的原始数据、计算方法、计算选用的参数,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可靠性等做出评定。
2)根据矿泉水的利用方向、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在保证水质稳定条件下的允许开采量,预测水源地开采动态的趋势,论证矿泉水允许开采量的保证程度及其级别。
3)指出矿泉水开采后的环境地质及资源保护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及要求。
(五)矿泉水水源地保护
1.矿泉水水源地卫生保护区的划分
矿泉水水源地,尤其是天然出露型矿泉水水源地应严格划分卫生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分应结合水源地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含水层的天然防护能力,矿泉水的类型,以及水源地的卫生、经济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卫生保护区一般划分为I、Ⅱ、Ⅲ级。
2.各级卫生保护区的卫生保护措施
1)I级保护区(开采区)。①范围包括矿泉水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地区。②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最少为10 - 15m。对天然出露型矿泉水以及处于卫生保护性能较差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时,范围可适当的扩大。③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禁止兴建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取水建筑物运行的活动。
2)Ⅱ级保护区(内保护区)。①范围包括水源地的周围地区,即地表水及潜水向矿泉水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②在矿泉水与潜水具有水力联系且流速很小的情况下,二级保护区界离开引水工程的上游最短距离不小于lOOm;产于岩溶含水层的矿泉水,二级保护区界距离不小于300m。当有条件确定矿泉水流速时,可考虑以50日的自净化范围界限作为确定二级保护区的依据。亦可用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的范围。③范围内,禁止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一工程活动。
3)Ⅲ级保护区(外保护区)。①范围包括矿泉水资源补给和形成的整个地区。②在此地区内只允许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没有危害的经济一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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