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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评估
地质灾害的营救政策法规
地质灾害具有高度不可预测性。虽然通过地质灾害的调查、预防、治理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甚至可以控制、阻止一些地质灾害的发生,或将地质灾害形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地质灾害。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必然会对相应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地理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处理不好,还会对社会安全稳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发生了的地质灾害,应当组织紧急营救。所谓地质灾害的营救是指在地质灾害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组织实施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等进行的抢救行为。根据地质灾害类型不同,有些营救行为在其实际发生前(预警期)就可以组织开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因为地质灾害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地质灾害的营救行动多属于紧急救援的范畴(宁金彪,2010)。
地质灾害的营救要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按以下原则开展。
以人为本、快速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无疑会对灾害区形成全方位的破坏。营救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快速组织的原则,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作为营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质灾害的营救工作涉及人员、资金、设备、技术、保障等各个方面。快速有效地组织营救工作应遵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区域性和广发性。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营救,应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为原则,建立健全按灾害灾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营救体制。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地质灾害的营救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国内外多次重大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我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地质灾害特点的规章、规范和根本制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行政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专业队伍体系。通过体系的运转,不仅成功规避了许多特大型地质灾害,避免或减轻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积累了针对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开展营救工作的宝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深得国际好评,营救工作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1988年,国务院首次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职责,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起步;1998年和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和f施工资质准入制度,1999年开始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以下主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营救的法规或条例。
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发布(1981)。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1982)。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后,《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发布(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4),19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5),2002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7),2008年修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88),等等。
根据以上有关法规和条例,2006年,国务院专门制定和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家法规和相关预案框架基础上,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编制了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应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建设比较齐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走向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质灾害的营救要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按以下原则开展。
以人为本、快速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无疑会对灾害区形成全方位的破坏。营救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快速组织的原则,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作为营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质灾害的营救工作涉及人员、资金、设备、技术、保障等各个方面。快速有效地组织营救工作应遵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区域性和广发性。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营救,应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为原则,建立健全按灾害灾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营救体制。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地质灾害的营救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国内外多次重大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我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地质灾害特点的规章、规范和根本制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行政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专业队伍体系。通过体系的运转,不仅成功规避了许多特大型地质灾害,避免或减轻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积累了针对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开展营救工作的宝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深得国际好评,营救工作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1988年,国务院首次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职责,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起步;1998年和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和f施工资质准入制度,1999年开始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以下主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营救的法规或条例。
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发布(1981)。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1982)。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后,《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发布(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4),19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5),2002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7),2008年修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88),等等。
根据以上有关法规和条例,2006年,国务院专门制定和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家法规和相关预案框架基础上,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编制了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应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建设比较齐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走向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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